来源 :证监会2025-12-03
案件背景
金通灵 被认定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2024年12月30日,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投服中心)接受60名投资者授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案件随后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诉讼进展
权利登记:南京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开放端口供投资者查询是否为适格原告。
被告范围:被告包括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中介机构等24名责任人员。
案件转化:此前由10名投资者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经投服中心申请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制度特点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投资者无需主动登记即可参与诉讼,仅需明确退出。
低成本维权:诉讼费用减免,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门槛。
威慑作用:通过集中赔偿请求,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事前震慑。
案件意义
该案是继 康美药业 案、 泽达易盛 案后,中国第四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体现了 中国证监会 对财务造假 “零容忍”的态度,以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