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同壁财经2024-08-27
金刚光伏(300093)8月27日发布公告,2024 年 8 月 26 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收到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甘 0902 民初 6241 号)、《应诉通知书》((2024)甘 0902 民初 6241 号)及《民事起诉状》。
涉案金额:请求公司在拖欠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23,568,348.46 元,逾期支付利息 378,907.82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合计:23,947,256.28 元。 2、请求被告二在拖欠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用。
被告一系甘肃酒泉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原告系分包人,双方签订了《甘肃酒泉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项目 101 厂房洁净室装修及机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暂定价为 1.03 亿元。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一另有:101 厂房洁净室装修及机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补充金额为:7,058,324.63 元。截止到 2024 年 7 月 26 日被告一已支给原告的总金额为:6,950 万;原告已给被告一开票总金额为:7,210 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一与原告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一作为项目施工总包方,承接被告二(建设方)的案涉项目的土建和机电,装修等工程,案涉工程中,被告二为实际受益人,建设方,发包人,原告作为分包人有权向合同相对方总包方和发包方提出主张,为维护原告的利益和权利,现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截至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资料显示,金刚光伏(300093)主营业务为异质结(HJT)高效电池片、高效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