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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及2保代收警示函 涉东方日升可转债信披违规

http://www.chaguwang.cn  2021-08-09  东方日升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08-09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田士超、郭明新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安信证券及田士超、郭明新在保荐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23日,证监会出具同意申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批复后,安信证券及田士超、郭明新于2021年1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30日,申请人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亿元至-1.4亿元,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2021年2月1日,申请人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申请。2021年2月2日,安信证券及田士超、郭明新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证监会指出,安信证券及田士超、郭明新的上述行为存在“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安信证券出具警示函;对田士超、郭明新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三个月内(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不接受其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其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

  相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至三年,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规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田士超、郭明新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田士超、郭明新: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23日,我会出具同意申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批复后,你们于2021年1月 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30日,申请人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亿元至-1.4亿元,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申请。2021年2月2日,你们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你们上述行为存在“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对田士超、郭明新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三个月内(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不接受其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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