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东方日升(30011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个股最新内幕信息查询:    
 

程墨:东方日升隐瞒5亿多索赔案 监管利剑为何形同虚设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9-29  东方日升内幕信息

来源 :财经头条2023-09-29

  中国股市为何沦为圈钱的工具,令无数投资人亏损累累,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一些上市公司有法不依,而监管部门执法不严。今天我说一个最新的恶劣案例。

  昨天(9月28日)收盘后,知名光伏企业东方日升(股票代码:300118)发布公告称,近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ICC)已经对其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做出终局裁决。据裁决结果,东方日升需向该客户支付约716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14亿元。

  同一时间,东方日升还发布了2023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今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60.56%至84.65%。虽然公布了三季度业绩大增的预告,似乎可以冲销5.1亿元损失的“爆雷”事件,但在东方财富股吧上,还是引发了许多投资人的极大愤怒。

  我去年买过几十万股东方日升股票,后来小有盈利清仓;我的读者中有许多人买了这个股票,因为看好公司发展一直持有至今。这个股票是我重点观察的股票之一,可以说我对它并不陌生。

  东方日升2021年亏损4千多万,2022年利润9.45亿,5.14亿赔偿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立即引起我的关注。我认真看了公司公告,发现从公告中无法了解两个最重要的信息:一是损失5.14亿元全额计提非经营性损失,同时称预计减少2023年利润3.86亿元,差额1.28亿元是另有其他非经营性收益冲抵,还是留到2023年之后再计提?二是为何与这家美国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终裁结果为何几乎完全支持了客户的索赔要求,东方日升是否还存在类似的经营隐患,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这种语焉不详的公告,如何满足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公开、透明的监管要求?如何谈得上对投资人负责?

  当然,最令我愤怒的,还是东方日升为何对于这个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在客户于2021年7月14日向ICC提交了仲裁申请后,一直隐瞒没有披露。

  昨天晚上,我跟读者交流到深夜,安慰他们不用焦虑,答应大家我会致电这家公司了解情况后再向大家报告。今天上午怀着这些疑问致电东方日升董事会秘书雪山行先生,我先多次拨打公布的办公电话0574-65173983,始终无人接听。虽然是节日放假期间,但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公布的董秘电话是会设置转移呼叫,不会没人接听的。无奈之下,我打到董秘雪山行先生公开的手机13857422229,结果发现成了空号。我再上该公司官网查找联系方式,发现该公司“投资人关系”一栏,只有该公司股价走势图,居然找不到任何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这使我感到一种无处发泄的愤怒,决定写点什么,希望东方日升能对该公司7.73万名投资人,对我上面的两点疑问有一个合理解释。

  我现在重点说说东方日升无视投资人利益,刻意长时间隐瞒这个重大事项不披露,涉嫌违法犯罪的恶劣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3条第(三)项规定,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在我印象中,东方日升此前从未披露过这一重大仲裁事项。印象中的东西自然是不可靠的,于是我发动了读者查找公司2021年7月24日接到ICC仲裁通知后,到目前为止是否发布过相关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我自己也进行了认真查证,结果令人失望。

  在2021年、2022年年报中,东方日升披露:“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2023年半年报中,公司披露:“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22年3月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2年9月证监会批准该公司非公开增发50亿元,于2023年2月完成募资49.69亿元,在2022年8月公布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及之前公布的申报稿、修改稿中,同样都没有披露这个重大仲裁案。

  是不是东方日升管理层不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标准界定理解有误,从而忽略了披露这个重大仲裁案呢?绝对不是!在2022年年报中,东方日升在“或有事项”一栏中列出了多个涉诉讼仲裁标的较小且明显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但其中未出现过与美国这家FOCUS公司有关的仲裁案。在2022年年报中,东方日升“或有事项”中披露的仍是一些金额较小且不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涉诉案件。

  显然,东方日升无视7万多投资人的利益,公然挑战法律底线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刻意隐瞒了最新公告的这起客户巨额索赔的仲裁案!

  在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已经新增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即上市公司不披露重要信息已经入刑,在监管利剑高悬的情况下,东方日升为何敢于铤而走险这样做?我合理推测是为了顺利完成公司非公开增发。

  公司资料显示,日升公司2020年申请非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获得监管层批准,但在最后一刻却爆出一笔巨大的非经营性亏损,从而导致这次非公开增发失败。2021年公司实现盈利,2022年3月公司立即再次申请非公开增发。如果当时公司披露有这笔巨大的客户索赔,因为有不久前出现非经营性损益导致失败的惨痛教训,公司股价必然做出强烈反应,非公开增发很可能再次失败。正是这朝思暮想的50亿元募资的巨大利诱,东方日升高层才选择了无视监管利剑高悬,选择了铤而走险。

  非常令人难过的是,日升公司2023年2月成功增发,而负有监督、辅导、把关之责的一众国内如雷贯耳的中介机构居然全部失守法定职责:保荐人是中信建投,审计机构是大华,法律把关是康达。依据相关规定,他们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也就在东方日升发出最新公告的几乎同一时间,索菱股份(股票代码:002766)公告称:收到原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行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叶玉娟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知道东方日升的高管们看了这个公告作何感想。

  在高层正千方百计提升投资者信心,严厉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今天,东方日升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50亿元资金,以及在年报、半年报和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中,如此明目张胆地公然隐瞒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仲裁事项,会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相关责任人会依法受到法律追究么?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qq.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