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银柿财经2023-11-15
11月15日,东方日升(300118.SZ)发布公告,公司今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涉及事项是公司与客户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ES S.A.(以下简称“FOCUS”)之间七千多万美元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此事,东方日升此前已相继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及监管函。
事件源于东方日升在9月28日晚发布的《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显示,东方日升与客户FOCUS就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组件供应合同产生了纠纷,FOCUS于2021年7月14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以下简称“ICC”)提交了仲裁申请。2021年7月24日,东方日升收到仲裁通知。2023年2月,ICC开庭审理本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7月收到仲裁通知至2023年9月收到裁决书,东方日升没有对外披露过仲裁事项。
根据裁决书,东方日升需向FOCUS支付7167.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14亿元,汇率按2023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间汇率7.1717计算),公司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损失,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6亿元。
仲裁裁决公告发布后,深交所于10月9日向东方日升下发了关注函,关注的重点在于公司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的原因、未在公司2022年定向增发申请文件中提及仲裁事项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发行审核相关规则。
东方日升在回函中给出的未披露仲裁事项的原因包括:公司判断涉案金额未达到信披标准,故未以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仲裁结果偏离公司判断;公司对于《上市规则》中重大诉讼及仲裁的披露标准理解不充分。同时公司表示,该行为系公司未充分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信息披露角度全面综合考虑,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
而对于公司2022年定增申请文件中未提及仲裁事项的原因,东方日升给出的解释为:“根据公司法务部分析、境内代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忘录并结合相关抗辩意见材料,公司判断该组件供应合同因FOCUS未依约发出开工通知而自动解除,该仲裁为FOCUS的恶意行为,故未将与FOCUS相关业务合同、仲裁材料提供给保荐人及律师,亦未在申请文件中及时披露。”同时公司指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盈利要求,该信息披露瑕疵不影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11月7日,深交所向东方日升下发了监管函,指出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仲裁进展,直至收到《裁决书》后才首次对外披露,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8.6.3条“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四)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而在11月15日的警示函中,宁波证监局认为东方日升的相关风险揭示不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并要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重视风险揭示,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资料显示,东方日升主营业务以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业务亦涵盖了光伏电站EPC、光伏电站运营、储能领域等,主要产品包括太阳能电池组件、多晶硅、太阳能光伏电站以及储能系统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