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9-30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赵依芳、傅斌星、张思拓、陈敬: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影视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7月9日,华策影视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公司对电影票房分账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更为合理。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2021年半年报和2021年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22,905.13万元、25,181.78万元和26,344.92万元。
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华策影视董事长赵依芳、总经理傅斌星、董事会秘书张思拓、财务总监陈敬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赵依芳、傅斌星、张思拓和陈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