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05-04
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单位名称: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A3021]。
通讯地址:杭州市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二)转出单位及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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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单位 |
通讯地址 |
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 |
数量(枚) |
转出核素 |
活度(枚/B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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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禾嘉楷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汇旺东路599号5幢7楼7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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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Ni-63 |
3.7E+8Bq |
(三)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