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5-05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2018年1月,你公司聘任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董事计月华为公司副总裁,中开公司于2018年1月成为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向中开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795.76万元、9,703.00万元、12,145.85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2.29%、2.52%。
2019年6月,你公司监事会主席刘辉担任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湾河公司)董事,小湾河公司于2019年6月成为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9年6月至年末向小湾河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1,845.0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6%。
你公司就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未在2018年-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将中开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在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小湾河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