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7-11
〔2023〕125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对部分具有明显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一是个别应收账款账龄有误;二是个别应收账款直接核销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对部分仍处于诉讼过程中,尚不属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直接予以核销。由此导致相关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
3.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将部分长期应收款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导致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余额及应收账款余额列示不准确;对部分具有明显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的长期应收款,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4.2022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个别项目的上期发生额有误。如将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及摊销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子项目,将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相关款项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子项目。
5.部分项目管理不到位。对于部分需验收确认收入的项目,公司在内部记录项目已完成,且收到回款时确认收入,未能及时获取验收单。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财务总监曹忻军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