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公司公告2025-01-06
ST天山公告,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昌吉州中院作出的(2020)新 23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23 年 5 月 6 日立案执行。(2020)新 23 刑初 7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四项:“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37279083 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35 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78345524 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