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1-11-26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汪逸、马超、樊立、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92号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汪逸、马超、樊立、项良宝:
经查,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在京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陇节能)及相关方承诺还款并提供担保,且京陇节能于2021年1月28日已归还全部欠款的情况下,立方数科2020年年报仍对京陇节能其他应收款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相关账务处理不合理。
2.关联方樊立、京陇节能自2020年9月起构成对立方数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2021年1月28日,京陇节能才偿还完毕前述资金往来及应计利息,合计7,629.45万元。
3.立方数科财务核算方面存在软件代理销售业务返点确认跨期、年终奖计提跨期等问题,财务及内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4.立方数科在2020年年报及《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均披露,立方数科子公司弘德软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德软件)为Autodesk在中国三家总代理(VAD)之一。但2020年6月弘德软件已向Autodesk申请终止总代理权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5.立方数科向监事郭文娟借款和还款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立方数科董事长兼总经理汪逸、时任董事长马超、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樊立、董秘兼财务总监项良宝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汪逸、马超、项良宝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樊立对上述第2、3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