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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30037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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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5-15  东方通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3-05-15

  〔2023〕83号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按规定履行对控股股东的担保审议程序和信披程序

  2019年5月23日、2020年12月10日,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分别与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签署个人授信合同,授信金额分别为1,900万元、2,500万元。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信科技)分别为以上授信合同下合计4,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22年8月22日,网信科技与银行签署前述保证合同的解除协议。前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二、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2021年9月15日,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曲涛,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后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14日,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王庆丰,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次日被取保候审。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直至2022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补充披露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中进行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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