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2025-04-15
4月14日晚,东方通披露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此次立案公司同时披露称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定为以下两个可索赔区间:
(1)于2023年4月27日-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于2025年4月14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5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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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已有先例,投资者需注意该风险。一旦强制退市成为事实,投资者可能会遭遇巨大损失。在明知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下仍买入股票,即便后续虚假陈述被查实,也可能因为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而难以获得索赔。
回溯公司过往公告,可以发现该公司早已暴露出一系列问题。2024年4月30日,东方通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的部分收入,因最终用户的财政资金问题导致相关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合同双方决定终止原合同,造成公司2022年的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随后东方通对2022年年报及摘要、2023年一季报、2023年半年报及摘要、2023年三季报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整。而本次会计差错调整,将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22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2024年12月,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对东方通2022年财报审计存在“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此次立案或是证监会对上述财报的追溯处罚,最终以处罚决定为准。上市公司的年报以及财报是投资者投资的一个评判标准,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出现差错,那么很大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而造成投资损失。如其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撰写,不代表平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