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1-03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2022年7月13日,你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575.8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并计入其他收益。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10月26日才在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022年8月9日,你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376.1万元的决议。上述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第十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