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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技术(30040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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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分析:【道氏技术】诚信呢?表面发行可转债承诺六个月不减持,背后减持一个亿私自修改减持承诺,交易所狠狠一个书面警示!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8-30  道氏技术内幕信息

来源 :投行小兵2023-08-30

  

  相关案例:最新一期《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7期,总第37期)一共披露了两个最新的被监管处罚的案例。我们已经分享了一个上市公司松原汽车的案例,今天我们将分享另外一个上市公司道氏技术的案例。

  

  大家都知道,但凡是不再穿开裆裤的孩子,也知道,做人要讲诚信。

  诚信,按照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解释就是诚实守信,简单来说就是:

  说到做到,不能撒谎,更不能人前一套背后一套!

  我们来到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资本市场领域,投哥一直说,要坚持对公众公司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

  之所以这么说,以前觉得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任何一个公众公司后面都有上千上万甚至几十万的中小投资者,既然是公众公司接受所有人投资,那么就不是你家炕头了想怎么折腾怎么折腾,你做的任何事情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并且要对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负责。

  现在想来,理由或许还应该加一条:

  既然都要披露,恶心人的事情做多了难道不丢人吗?

  

  一个公司从没有上市到成为上市公司,以及在上市公司经营的每个阶段,股东和高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会做出各种承诺,比如同业竞争、比如敬业禁止、比如募集资金使用等。而其中,最普遍也是也关注度最高的承诺就是股份减持的承诺。

  关于股份减持,实践中好像也有一个悖论,那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股东减持的条款就这么几条,而现实中股东减持却受到各种约束和指导。

  当然,在巨额的利益面前,什么约束都算个屁,更何况那些没有明文规定的“隐形条款”和“窗口指导”。股东想尽各种办法减持,什么私下大宗交易,什么离婚净身出户,什么司法拍卖股权冻结等等。

  现实就是,股东有各种方法去减持,监管机构能做的好像也不是很多,总觉得自己像个受了委屈的媳妇,想发火又无可奈何。

  不管什么情况,不管是自愿还是无奈,既然是控股对市场对公众做出的公开的承诺,那么就应该无条件履行,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偷偷摸摸修改。

  抛开其他一切因素不谈,这样的要求不高吧?

  

  最新一期的《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7期,总第37期)披露了一个自律监管的案例,主要内容就是: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债的时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出具股份减持承诺之后,立马很快就偷偷减持了公司的股份,为了让自己合规,竟然偷偷开股东大会又修改了曾经公开出具的并且已经提交证监会在募集文件里披露的股份减持的承诺。

  

  根据深交所披露的监管函,我们了解到这家公司是道氏技术,我们简单总结一下事情的始末:

  

  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在募集说明书第一次申报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长没有做出跟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份减持的承诺。

  ②经交易所问询,在问询回复中补充披露了减持承诺:本次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若在本次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的,将不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首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述减持承诺已补充披露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注册稿中。

  ③在可转债审核过程中,荣继华于2022年11 月 15 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约 744 万股公司股票,涉及金额9419.5万元。

  ④2023 年 2 月 28 日、3 月 16 日,公司先后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将上述承诺内容变更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荣继华若认购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承诺内容未包含“发行前六个月不减持公司股票……”的内容。这样的修改,无疑就是为实际控制人曾经亿元的违规减持做了背书。

  ⑤后续再提交会后事项、发行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与前次说明书做对比,包括后来公告了发行的募集说明书,都没有体现关于股份减持承诺修改的内容。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

  上市公司在发行着可转债,为了本次发行实际控制人也做了股份减持的承诺,结果呢?

  实际控制人还是减持了近1亿元的股份,并且偷偷修改了减持承诺之后,在可转债审核、注册、发行的任何一个节点都没有主动汇报。

  投哥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很严重的,结果呢?交易所这样被忽视甚至羞辱,肯定也是很生气的,自然要狠狠处罚。

  果不其然,上来就是一个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什么意思?意思就是下次做的稍微低调些,不要这么嚣张,这么明目张胆。

  就这来来回回的,多次文件修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都开了,难道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真的一点不知情吗?难道上市公司凯股东大会真的也就是走个过场和形式?

  交易所还是认为保荐机构和保代也是有错的,不然也不会给个口头警告了。

  最后还有一点,文件里没说清楚,那就是:既然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都捂得这么严实,那这个问题到底交易所又是怎么发现的呢?

  还有,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这个规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呢还是窗口指导呢?这对于我们理解交易所的处罚措施很有必要。投哥不了解再融资,不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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