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9-08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吴世雄、林峰、罗霞、贾春琦:
经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5万元-6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25万元-635万元。2023年3月24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25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50万元-2550万元。2023年3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46.8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385.63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相关数据差异较大,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吴世雄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林峰作为公司总经理、罗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贾春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吴世雄、林峰、罗霞、贾春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