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7-14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峰、沈熙文: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签订重大销售协议,在该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中,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错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陈秀峰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沈熙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峰、沈熙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