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环卫科技网2023-12-27
百川畅银(证券代码:306614)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12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内容如下: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功海、张锋、韩旭:
经查,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
公司对部分事项未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或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二)开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设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
(三)2022 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
公司 2022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审慎,导致 2022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功海、总经理张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韩旭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功海、张锋、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百川畅银表示,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