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名称: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08073547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4号602房
本单位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委托云浮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对罗定市附城医院建设项目开展 2023 年春节后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抽查时发现该项目悬挑卸料平台正在使用,未能提供相关验收表。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对你单位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罗定市附城医院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未组织对悬挑卸料平台进行验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对悬挑卸料平台未参加经验的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的规定。
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住— 2 —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 年版)(粤建规范〔2020〕2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406.37.3,你单位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对悬挑卸料平台参加经验收的行为,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悬挑卸料平台危大工程验收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 95 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 3 —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