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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30068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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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实控人等三人拟被罚共240万元,分别涉及信披违法、违规转让公司股票

http://www.chaguwang.cn  2025-11-22  智动力内幕信息

来源 :今日头条2025-11-22

  智动力 (300686)日前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显示, 智动力 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了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立案;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立案。

  上述三人于近日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告知书,2020年11月14日, 智动力 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 智动力 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以20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208,610,400元。

  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 智动力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混改基金对股票的锁定期和交易期、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年11月16日, 智动力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日,因 智动力 股价下跌,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 智动力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修改了《补充协议一》规定的观察交易期、自由交易期,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 智动力 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

  另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0年12月23日, 智动力 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 智动力 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4,188,933股。

  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 智动力 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2,842,524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4日、15日及19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违反了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861.35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拟决定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智动力 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陈丹华女士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 智动力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前身为深圳市 智动力 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手机、平板电脑、数码通讯等消费电子的功能性基础器件、结构性器件、光学件。

  业绩方面,2022年至2024年公司已连续亏损三年。最新财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 智动力 实现营收11.97亿元,同比增长6.03%;净利润继续亏损644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变动幅度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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