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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Hartree Partners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本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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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Hartree Partners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Hartree”)、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和鸿商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鸿商”)(通过其关联实体)拟在开曼群岛共同新设一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Hartree、宁德时代和鸿商将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未来可能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或地区从事储能电站的开发和运营、电力交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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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 Hartree |
Hartree于2005年1月3日设立于新加坡,是Hartree Partners, LP的全资子公司,Hartree Partners, LP是一家专注于能源和相关产业的全球商品贸易公司,其广泛地在能源、商品和金融市场从事业务,包括能源、金属、可再生、证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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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宁德时代 |
宁德时代于2011年12月16日设立于中国福建省,宁德时代主要从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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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鸿商 |
鸿商于2011年10月13日设立于中国上海,在中国境内,鸿商主要业务从事股权投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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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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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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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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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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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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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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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相关产品市场:储能电站的开发和运营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境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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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市场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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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ree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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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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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商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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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 |
【0-5】% |
2. 相关上游市场:储能锂离子电池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境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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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市场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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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ree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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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 |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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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商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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