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12-28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萱、尚庆春:
经查,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吨复合剂产品”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春萱、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尚庆春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郭春萱、尚庆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