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财经信息网2022-06-2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姓名 |
股份来源 |
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减持方式 |
| 潘宏权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101,625 |
0.0435% |
集中竞价 |
| 邹高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72,375 |
0.0310% |
集中竞价 |
| 邬永超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56,063 |
0.0240% |
集中竞价 |
注:如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不减持);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减持主体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潘宏权、副总经理邹高对其所持股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1年 12月 2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监事邬永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潘宏权、副总经理邹高、监事邬永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