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晚间,天源环保(301127)连发公告,公司于近日中标/签约了三个项目,分别为赫章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郑州(西部)环保能源工程渗滤液及洗烟废水处理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项目和云南东川产业园区创业就业园二期配套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改扩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赫章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二次)
招标人: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75.80元/吨;项目投资估算总额:385,082,100.00元
中标内容:负责赫章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500t/d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单位。项目公司提供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获得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焚烧发电上网的电力收入及其它相关资源化利用产品收入的权利。
郑州(西部)环保能源工程渗滤液及洗烟废水处理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
招标人:郑州荥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92,806,127.59元
中标工期:200日历天
中标内容:郑州(西部)环保能源工程渗滤液及洗烟废水处理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含图纸变更及答疑),含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及12个月联合试运行等工作。
云南东川产业园区创业就业园二期配套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改扩建项目
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东川产业园区碧谷片区。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昆明市东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云南东川产业园区创业就业园二期配套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东发改复〔2023〕111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工程内容及规模:
(1)污水处理厂:
1)改扩建现有处理厂:现有污水处理厂土建构筑物处理能力5000吨/天,配套设备2000吨/天(其中刮泥机、搅拌机、机械格栅等设备按5000m3/d进行配置,水泵、曝气生物滤池、风机、电絮凝设备、电气自控系统等设备按2000m3/d进行配置),需改扩建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量至5000吨/天。
2)新扩建1万吨/天工业污水处理厂。
以上总体处理规模达到1.5万吨/天。
(2)配套管网工程:新建污水管道7.89km,管径为DN150-DN400,管材采用玻璃钢夹砂管。新建雨水管道15.34km,管径为DN300-DN1000,管材采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
6、工程承包范围:云南东川产业园区创业就业园二期配套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供货及安装、系统单机调试及无负荷联合试运转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内容。
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2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暂定为14,025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零贰拾伍万元整),由建安工程及设备费、设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具体合同价按施工图预算调整,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决算为准,其中:
1)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采购费):下浮率1.5%。
2)设备费及器具购置费:不下浮,依据施工图预算,经发、承方双方及第三方跟踪审计机构认质认价确认设备价格后,由承包人购置并作为最终结算价。
3)设计费下浮率: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标准下浮18%;
设计费计费基数为经过审计最终结算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
其中增值税:①土建及安装人工辅材费税率为9%;②.设备税率为13%;③设计费税率为6%。
2、合同价格形式:最终工程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本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结算。最终以政府有权审核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按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全过程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合格工程量70%进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单位各方审核确定的建安工程费的90%;政府审计部门最终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违约、索赔和裁决的主要条款
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①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工期顺延;②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
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②因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及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对发包人或其他第三人损害的(包括在施工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或第三人的损失。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造成自己及其所派人员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发生各种经济损失,其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③承包人违约,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应该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其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发包人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全部费用。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