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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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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杨进、叶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4-12-06  实朴检测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4-12-06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杨进、叶琰:

  经查,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朴检测或公司)于2024年7月8日与四川恒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环保)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50万元收购恒立环保持有的四川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实朴)15%的股权。恒立环保系四川实朴少数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24年10月23日才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补充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7.2.7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实朴检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杨进(2019年11月任职至今)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杨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叶琰(2019年11月任职至今)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叶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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