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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600015)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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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再上诉“15亿卡友支付案”,卡友依照新规仍需整改,与新生支付竟有渊源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3-11  华夏银行内幕信息

来源 :支付爆光台2024-03-11

  3月7日,达华智能发布公告称,其参股公司(持股30%)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近日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被告上官步燕、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卡友厦门分公司”)、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支付”)、王红雨,以及第三人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2023年10月华夏银行厦门分行首次上诉,“15亿元卡友支付案”浮出水面;今年2月18日,达华智能公告称,“15亿元卡友支付案”的原告方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撤诉。

  简单来说,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撤诉后再上诉。不同之处在于,现在的上诉情况与2023年10月的上诉情况相比,新增了王红雨(被告)、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等两个角色参与。公开信息显示,王红雨是卡友支付的个人股东,目前持股9.12%。其他诉讼内容与2023年10月的案件说明差别不大。

  这就是“15亿卡友支付案”,具体原委是怎样的呢?

  据「金融帮」了解,纠纷起因于 2016 年 8 月,华夏银行与卡友厦门分公司签订《华夏银行代付业务合作协议书》《特约商户T+0 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特约商户 T+0 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华夏银行为卡友厦门分公司特约商户提供T+0结算业务以及T+0垫款资金,卡友厦门分公司于T+0 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T+1)向厦门银行划付等额 T+0交易的资金用及手续费,若卡友厦门分公司未按约定于T+1日足额将T+0交易资金及手续费转入专用账户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结算的,华夏银行有权要求卡友厦门分公司立即补足尚欠的全部未清偿的T+0结算款及手续费,并根据延误天数和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卡友支付收取赔偿金。

  因央行要求收单机构从事代付业务应全部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进行结算,后引入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支付”)并使用汇聚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作为代付通道用开展T+0业务,华夏银行分别于2017年12 月与卡友厦门分公司签订《华夏银行代付易业务合作补充协议》、与汇聚支付签订了《华夏银行代付易业务合作补充协议》。

  2018年9月13日,华夏银行停止了前述的T+0 代付业务,2018年9月12日已发生的交易资金为1,499,016,564.06 元。华夏银行以卡友厦门分公司未能按时于2018年9月13返还原告代付的1,499,016,564.06元交易资金为由,且因卡友厦门分公司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卡友支付承担,要求卡友支付与卡友厦门分公司共同偿还该代付资金。

  同时,上官某燕作为卡友支付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以及卡友厦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其滥用卡友支付法人独立地位和其股东有限责任,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套取原告代付资金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华夏银行作为卡友支付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对卡友支付及卡友厦门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雨作为上官某燕的配偶,因上述债务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雨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卡友支付竟与新生支付有渊源

  根据企查查显示,卡友支付的第二大股东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业”),占股比例为23.52%。新生支付的唯一股东为海航云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航云付”),而“海航商业”与“海航云付”的实际控人为同一企业。

  据央行官方公开信息显示:卡友支付于2012年取得由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可在天津、山东(含青岛)、四川、北京、云南、青海、深圳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有效期至2027-6-26。

  值得注意的是:卡友支付在2018年因为重大违规问题被央行处罚并责令退出贵州、海南、甘肃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卡收单市场,自此由全国性银行卡收单牌照变为地方性。

  卡友支付依照新规仍需整改

  距离5月1日施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仅剩不到2月时间,而卡友支付的股权问题还未整改完毕,留给你的时间不多了。

  新规中,第三十六条中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存在:同一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卡友支付目前根据工商信息显示,二股东“海航商业”与新生支付的唯一实控人为同一人,显然已经不符合新规的第三十六条,解决这一问题显然只能转让一条路可走。

  新规中,第四十一条中有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该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根据企查查显示,卡友支付的第一股东达华智能持股比例30%,第4股东王某雨持股比例9.1200%,第7股东紫光合创持股比例6.87%,第八股东王某淦持股比例2.0750%,四位股东的所有股权全部质押给南京铭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显然这不符合新规的第四十一条。

  

  卡友支付竟曾被“倒贴”转让

  而上面提到南京铭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目前卡友支付的实际经营人,根据达华智能发布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其中披露了其参股子公司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支付”)的股权转让事项相关进展。

  达华智能于2018年与一家名为“南京铭朋”的实体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卡友支付100%股权转让给后者,股权作价人民币7.38亿元。签订协议后,达华智能收到南京铭朋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共计3.46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从当时的工商信息来看达华智能只持卡友支付30%的股权,而剩下70%仅为期权。简单来理解就是达华智能要向南京铭朋出售的卡友支付100%股权,其中包含70%期权。

  2015年9月,达华智能完成卡友支付30%股权的收购后,仍希望进一步提升卡友支付的收购股权比例,以获得剩下的股权。2018年1月,达华智能发布公告称,持有卡友支付70%股权的其他股东均已与其签署转让协议,只待监管审批。

  然而卡友支付股权转让的审批事项,没有像所预期的那样顺利。更重要的是,在2018年,卡友支付还因为重大违规问题被央行处罚并责令退出贵州、海南、甘肃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卡收单市场。卡友支付就此从一家全国银行卡收单机构,变为地方性收单机构,支付牌照的价值大打折扣。至于违规经营造成的问题,到底是达华智能留下的坑还是南京铭朋要背的锅,就说不清楚了。

  总之,因为卡友支付股权未及时转让,南京铭朋就相关事项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与达华智能签订的购买卡友支付100%股权的《股权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返还其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同时支付违约金。

  到了2019 年末,达华智能与南京铭朋双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该仲裁事项,并就卡友支付后续股权收购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和解款为3.88亿(包括原预付的股权转让款、资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款项)。

  本期报告显示,2022年6月,达华智能已向南京铭朋退还收到的股权转让款3亿元,尚有0.88亿元未支付完毕。截至2023年6月30日时,达华智能账面确认应付南京铭朋股权转让和解款(含资金利息)总额则为1.62亿元,双方就卡友支付股权转让事项仍在沟通中。

  值得注意的是:卡友支付已于2022年6月完成支付牌照的续展工作,现仍由南京铭朋继续经营管理。简单来说,达华智能出售卡友支付未果,还搭上了利息和违约金。另外,虽然股权转让没完成,但在签约时,卡友支付的经营权已交了出去。对于南京铭朋来说,一分没花甚至还赚了利息的同时,还获得了一家收单机构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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