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基本面解码2025-07-28
时间线:处罚日期(2025年7月3日)、签字日期(7月3日)、上会公告(7月4日)、首发过会日期(7月11日)
2025年7月3日,中信证券两名保荐代表人刘拓(证券执业编号:S10107****0001)和王京奇(证券执业编号:S10107****0002)因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矿检测”)北交所IPO项目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C类保代名单,受到自律处罚。同日,两人在北矿检测招股书(上会稿)上签字,刘拓和王京奇“最近3年内未受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
招股书(上会稿)签字时保代是否已知处罚结果?若知晓却声明未受处分,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若未知,是否暴露监管与中介机构信息同步的滞后?


北矿检测IPO于2024年12月30日获北交所受理,2025年7月11日通过上市委员会审议,计划募集资金1.79亿元,用于检测仪器研发基地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委审议聚焦两大问题:一是业绩增长持续性,要求说明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仪器业务及碳酸锂期货检验业务的订单稳定性,以及市场份额萎缩风险;二是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要求阐明无需出具检测报告的业务定价模式合理性及折扣率确定依据。
2025年7月3日,刘拓与王京奇被列入C类保代名单,表明其在北矿检测IPO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同日,两人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声明未受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次日(7月4日),北交所预告北矿检测上会;7月11日,项目顺利过会,期间未披露处罚信息。

现在两个结果:一是保代签字时是否知晓处罚结果?若知晓却声明未受处分,是否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58条关于保荐机构及保代勤勉尽责的要求,涉嫌虚假陈述,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若未知,则反映中信证券内部风控与监管信息同步机制存在缺陷,未能及时更新保荐文件。
北交所官网未公开处罚具体事由,自律处分栏最新更新停留在2025年3月的口头警告记录。根据《证券法》第85条,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律责任。处罚与签字同日发生,若未及时披露,可能违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增加监管问询或处罚风险。
C类保代通常需整改后方可继续执业。若处罚涉及重大信披瑕疵,北交所可能要求更换保代或补充核查,延长注册周期。刘拓与王京奇在多个IPO项目中表现良好,3年内无撤否记录。
2024年,证监会发布新“国九条”,强调“严监严管”及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北矿检测事件是否折射出注册制下保代核查责任的强化趋势。中信证券保代处罚与签字的“巧合”监管信息披露合规性与监管透明度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北交所是否会公开处罚事由?北矿检测注册阶段是否因保代资质受阻?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责任与监管透明度情况下是否可以“注册生效”并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