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原本看似圆满的债务和解,却在三年后引发新一轮法律诉讼,上市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围绕征信修复及损失赔偿展开激烈博弈。
2025年8月29日,澄星股份一纸诉讼将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告上法庭。核心诉求直指征信信息错误登记及980万元利息损失赔偿。
这场诉讼背后是双方自2022年债务和解以来持续数年的纠纷拉锯。目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债务危机与和解协议
时间倒回2021年,澄星股份深陷债务危机。该公司不仅因净资产为负、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面临退市风险警示,控股股东也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为化解危机,公司于2022年1月申请和解。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3月14日裁定受理,并在4月15日正式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这份协议中,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澄星股份的2.7亿元债权,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20%留债清偿外,其余2.2亿元债权被减免。
和解执行与征信问题
据澄星股份公告,公司已严格按《和解协议》完成全部债务清偿,双方债务关系本应就此结清。
但债务结清后,澄星股份发现中信资产(原华融资产)并未按协议约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更新债务状态。
相关债权仍被登记为 “信贷未结清” ,并被归类为 “被追偿业务” 。这一错误登记直接损害了企业信用,显著增加了融资难度。
980万损失如何计算
澄星股份指出,征信错误导致公司产生了实质性利息损失。其损失计算基于“可新增贷款8亿元”为基数。
按留债利率8%/年与民营上市化工公司平均贷款利率3.8%/年的4.2%差额计算,暂计损失达980万元。
澄星股份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错误征信信息,更正为“贷款已结清”状态,并共同赔偿这笔利息损失。
主体变更与责任归属
在此期间,债权方主体发生了变更。2023年11月,中国华融公告拟更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获监管批复并完成工商变更,正式挂牌运营,原华融资产江苏省分公司同步更名为“中信资产”。
澄星股份强调,中信资产对征信错误存在“明显过错”,而中信金融作为总公司“未尽监督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和解协议的争议
事实上,中信资产(原华融资产)对2022年的《和解协议》早有异议。2023年,华融资产曾起诉澄星股份。
华融资产称澄星股份“和解时隐瞒资产重大变化事实,导致债权人会议通过协议”,要求追讨被减免的2.2亿元债权及利息。
这一诉求未获司法支持——2023年7月无锡中院一审驳回起诉,同年12月江苏省高院终审维持原裁定。
再审与新的诉讼
不服判决的华融资产(彼时已启动更名流程)于2024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以(2024)最高法民申3406号立案审查,但截至2025年8月澄星股份提起本次诉讼时,再审结果仍未公布。
在最高法院再审审查尚未有结果的背景下,澄星股份选择主动出击,针对征信问题提起诉讼。
破局天团视角
从不良资产从业者角度看,此案揭示了破产和解实践中几个关键问题:
债权人权益保障:中信资产主张的和解程序中债权人身份确认问题,直接关系到表决权的行使和权益保障机制。
征信修复责任:债务和解执行完毕后,债权人有及时更新征信信息的法定义务,本案可能成为类似纠纷的判例参考。
国有资产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平衡资产回收最大化和依法合规之间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效率:澄星股份和解案作为江苏省首例上市公司和解案,创新引入“预和解模式”,从受理到执行完毕仅用45天。但程序效率与债权人权益保障需要更加均衡。
对于困境企业纾困服务来说,此案提醒我们需要更加注重:
(1)和解协议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2)征信修复条款的具体约定;
(3)多方利益的平衡机制设计。
结语:案件走向与影响
目前,澄星股份诉中信系的征信纠纷已立案待审,而中信资产针对《和解协议》的再审申请仍在最高法院审查中。
两场关联诉讼的走向,将决定这场持续三年的债务纠纷最终如何落幕。
本案结果可能对今后破产重整和解实践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在债权人权益保护和解协议执行方面提供重要判例。
对于困境企业而言,澄星股份案表明,成功的破产和解不仅能消除退市风险警示,还能为企业赢得重生机会。
然而,和解协议的执行和后续问题处理同样重要,任何疏忽都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征信修复作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的关键一环,应当得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