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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60008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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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开庭 原告律师不认可系统风险免赔因素

http://www.chaguwang.cn  2021-06-25  金花股份内幕信息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1-06-25

  “2021年6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投资者诉被告金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我们团队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庭审。”6月25日午间,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悉,投资者之所以决定起诉金花股份,是因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披露一事。2020年8月6日,金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监管局认定:金花股份存在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却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及相关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陕西监管局决定:对金花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30万元不等罚款。

  自罚单落地后,陆续有投资者参与了索赔诉讼。“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的相关案件,法院曾于2021年5月18日组织过开庭审理。本次庭审围绕被罚虚假陈述事件是否对股价构成重大影响,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如何确定,以及是不是存在影响股价的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臧小丽律师介绍说,6月25日,西安中院第二次安排开庭。本次庭审主要围绕某机构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发表意见。该《损失核定意见》能够反映金花股份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是不是存在系统风险因素。

  在臧小丽律师看来,金花股份属于医药制造业行业,而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并没有对医药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造成负面影响,原告律师不认可金花股份提出的系统风险免赔因素。

  “《损失核定意见》也显示,在不少投资者的买股及可索赔期间,金花股份股票并未出现系统性风险。这意味着《损失核定意见》如果最终被法院采纳,部分投资者能全额获赔。”臧小丽律师认为,结合庭审情况,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2019年1月3日—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且于2020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还未参与索赔的,仍可加入。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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