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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60016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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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着一个合作项目多年造假收入成本利润 太原重工被罚

http://www.chaguwang.cn  2025-11-02  太原重工内幕信息

来源 :YCY会计行业观察2025-11-02

  本文摘自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00169.SH,太原重工)11月1日发布的公告(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公告披露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于7月26日披露收到立案告知书,近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3号)。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2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同时,太原重工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YCYguancha转载注:上述相关财报审计机构均为致同会计所)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副董事长)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长)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董事、总经理)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财务总监)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时任财务总监)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时任董事、总经理)范卫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王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财务总监)贺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杜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YCYguancha注:以上罚款合计1570万元,列2021年以来证监部门处罚财务造假第110名。太原重工高管的薪酬大致在20-55万元之间。)

  范卫民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时任董事、总经理)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王创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贺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时任董事长)王创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总监)贺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张志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时任董事、副董事长)张志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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