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1-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847345E)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终止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等公告显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2020年4月20日你公司与关联方上海鹏都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健康)共同出资设立上海鹏都颐养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其中鹏都健康和你公司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8亿元和2亿元,并于2020年4月23日足额缴纳。经查,鹏都健康未真实缴纳注册资本金8亿元现金,你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监管措施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