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财经2021-07-05
ST中昌(600242)实际控制人、中昌数据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因为资金紧张和三盛宏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中昌数据”的质押风险,安排谢晶和胡侃寻找、提供证券账户和配资资金并交易“中昌数据”,在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控制101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中昌数据”,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中昌数据”交易价格,共计获利11,472,258.06元。陈建铭等三人因操纵“中昌数据”股票行为,被证监会下发处罚决定书。

基于上述的处罚决定书,有投资者咨询,在三人操纵市场期间,买入“中昌数据”并受损的,能不能基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所索赔诉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承继了原《证券法》第77条关于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在实践中,2019年,成都中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这是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相信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会得到进一步落实。
俞强律师提醒,对于ST中昌的索赔条件,可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将其索赔区间暂定在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即在上述区间内购买过ST中昌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登录小程序“俞强律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咨询,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但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目前,已有投资者委托俞强律师团队进行索赔诉讼,且该诉讼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具体的后续诉讼进展会随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