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世界晋商网2021-06-03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月2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6月1日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晋 0105 民初 2268 号]。
2021 年 3 月,太化股份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就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诉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因与太化股份合同纠纷,诉其支付热力费 6310453.18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398839.24 元。
法院民事判决结果:
(一)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力费 6310453.18 元,并以 83566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30%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及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上浮 30%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9883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0530 元,由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9353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化股份称,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正积极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