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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60029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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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上事了!安琪酵母、谢娜工作室被起诉!!!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1-19  安琪酵母内幕信息

来源 :食品观察家2021-11-19

  知名主持人代言又“翻车”?

  

  18日,#谢娜工作室涉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冲上微博热搜榜,截至发稿话题阅读量近4亿!

  

  据悉,谢娜(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

  2019年,谢娜签约成为安琪酵母旗下品牌安琪纽特酵母蛋白粉、益生菌(SC)系列产品代言人。

  

  截至发稿,谢娜及工作室并没有相关回应。

  据报道,微博有网友爆料,谢娜工作室涉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就是一起打假的诉讼,因为有消费者状告了谢娜代言的安琪酵母虚假宣传涉嫌欺诈。

  在专家看来,老百姓关心的是商品有没有真的“虚假宣传”。

  安琪酵母、谢娜工作室被起诉

  近日,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谢娜(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等公司被起诉。

  原告为范某,案由为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11月8日开庭。

  

  查阅11月8日的庭审视频发现,该案原告范某主要诉请系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损害,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及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公开信息显示,安琪纽特是安琪酵母旗下营养品统领品牌。2019年,谢娜签约成为安琪纽特酵母蛋白粉、益生菌系列产品代言人。

  

  

  如今打开安琪纽特官网,首先映入眼帘的也是谢娜和她代言的产品。

  

  安琪酵母回应

  11月18日,针对“谢娜工作室涉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一事,食品企业安琪酵母回应称:

  谢娜代言的产品系该公司旗下品牌,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

  谢娜对产品已尽到充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且不存在任何的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

  

  安琪酵母还表示,上述案件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有关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对于恶意损害公司及代言人谢娜形象和品牌、声誉的行为,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责任的权利。

  谢娜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合同纠纷案中谢娜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杨表示:

  本案谢娜方,即谢娜(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是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看消费者是否有损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则谢娜工作室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指出,对于这起案件,如果打假人打假并非恶意,品牌的确存在虚假宣传问题,那么谢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虚假宣传针对的就是广告内容违规。部分地区,比如浙江省还发布过指引,规定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商品,这几年明星代言承担责任的案例也正在增加。

  实控企业超10家

  谢娜(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曾用名为上海娜小妞文化传播工作室,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50万元,主营影视剧、舞台剧策划与咨询,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学创作等。该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谢娜为100%控股股东。

  除谢娜(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外,谢娜还在北京娜小妞文化传播工作室、重庆眉开眼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喜从天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担任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达11家。所属行业来看,其担任股东的企业分布在服装销售等批发业,商务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等,注册资本分布在3万元-500万元之间不等。就在今年10月25日,谢娜持股99%的上海喜从天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张典典,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针对上述案件,据时间财经报道,罗开诚律师表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罗开诚律师也表示,本案中谢娜作为公众人物,如对其代言的产品不加以认真考察,盲目代言,一旦产品涉及虚假宣传或出现质量问题,其代言人和背后的工作室将会和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查实代言人明知虚假广告而代言或明知是骗局而代言,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明星代言为何一再“翻车”?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谢娜代言事件出事之前,明星代言“翻车”并不鲜见,其中包括多位湖南卫视主持人。

  

  今年9月,同为知名主持人的李维嘉就因代言奶茶品牌跑路遭到维权。

  去年,汪涵因代言“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登上热搜。

  杜海涛代言的理财产品“网利宝”被立案侦查。

  频“翻车”的明星代言包括涉嫌虚假宣传、收了加盟费就跑路、甚至还有涉案金额动辄数亿元的爆雷理财平台等。

  对于明星代言屡屡“翻车”的问题,在张杨看来,我国《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明星代言人)代言的责任要求较为严格。明星代言“翻车”,一方面与严格法律责任有关,一方面也说明明星乃至其工作室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待加强。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利用自身的影响来获取正当利益合情合理,但是利益与责任必须对等!”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翟钦蕊律师指出,明星以其自身知名度或商业价值为广告提供实用担保和保证,如果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到代言人的形象,代言人选择代言广告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合规、社会评价,其应当考虑长远利益,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进行宣传。

  银保监会: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

  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称,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提示》介绍,目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种类繁多,常见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是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

  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

  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

  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提示》表示,此外,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提示》表示,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提示》要求,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提示》同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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