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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工程包括:新建 12.4万吨/年异异戊烯醇装置、3.0万吨/年异戊烯醛装置(包括7万吨/年异戊烯醇NM-BRO、3万吨/年异戊烯醛NM-BRA、0.54万吨/年异戊醇NM-MDO)、4.8万吨/年柠檬醛装置和2.5万吨/年柠檬醛衍生物装置(NM-HCTA装置,包括1.0万吨/年香叶醇,1.5万吨/年香茅醇),共4套装置。
管线工程包括:新建东区(北)和东区(南)之间 约 5 公里柠檬醛管线( DN150)。
储运工程包括新建液体贮存、固体物料贮存及装卸设施。液体贮存包括 4个浮顶罐、21个固定顶罐、2个球罐和2个立式压力罐,总罐容16900立方米。固体物料贮存包括7个东区化学品库,总面积14689.36平方米。
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包括:新建 2×12MW热油设施 , 3×1450吨/小时冷冻站 , 4×10000立方米/小时6#空压站(3开1备) , 2×2100KW东区2#换热站 , 1000吨/小时东区凝液站 , 1000吨/小时东区脱盐水站 , 蒸汽能量回收单元( 1台12MW背压发电机组) , 第十七循环水站( 50000立方米/小时) , 1座2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 , 东区 2#区域变电所 , 东区 2#、3#公辅变电所 , 东区 1#公辅机柜间及 其他公辅设施 等。
环保工程包括新建东区能量回收(同时处理 1.30万立方米/小时废气、2.2吨/小时废水和8.62吨/小时废液)、东区开放式地面火炬(包括207.5吨/小时尼龙东区火炬系统、750吨/小时柠檬醛主火炬系统,5.826吨/小时柠檬醛含氧火炬系统,129吨/小时尼龙东区CDON/LL/PRA火炬系统)。
本项目 部分原料供应、产品包装贮存、供热、工业气体等公辅工程依托园区现有设施 , 除依托聚氨酯固化剂产品包装及仓库、 HTN包装及仓库外,依托工程中因本项目依托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
项目产品合计 30.25万吨/年。其中外售产品异异戊烯醇4.48万吨/年、异戊烯醇0.5万吨/年、异戊醇0.54万吨/年、柠檬醛2.11万吨/年、香叶醇1.0万吨/年、香茅醇1.5万吨/年。 |
1. 大气环境影响
东区(南)各装置正常运行时的工艺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储罐氮封废气、柠檬醛区域罐组氮封气、装卸废气等均送东区能量回收焚烧处理,异戊烯醇装置拆袋站及催化剂配料罐间断排放的废气送废气洗涤系统。东区能量回收除臭装置废气 , 正常工况送东区能量回收焚烧处理。东区(北)的柠檬醛衍生物装置工艺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储罐氮封废气、装卸废气等,均依托在建 BPA 能量回收系统 焚烧 处理。
东区能量回收采用 “干法脱酸 + 碱洗 +SCR 脱硝 + 袋式除尘”处理 ,烟气经 50 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 均 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7/2376-2019 )表 1 重点控制区 浓度限值 , 甲苯、甲醇、甲醛、丙酮、 VOCs 的排放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 37/2801.6-2018 )相关排放限值, CO 、 HCL 、 HF 和二噁英类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20 )中 表 3 浓度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热油设施以乙烯 燃料气 或丙烷作为燃料气, 每套导热油炉设置 1 套“ 低氮燃烧+ SCR 脱硝 ”处理设施 ,烟气通过 1 根 30 米高排气筒排放,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林格曼黑度(级)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 - 2018 )表 2 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异戊烯醛装置催化剂配料罐及拆袋站废气送废气洗涤塔处理, VOCs 排放 须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 37/2801.6-2018 )排放限值 , 经 25.5m 排气筒排放。
异戊烯醛装置检维修废气 、 柠檬醛衍生物装置检维修废气 分别 经 活性炭 吸附 处理, VOCs 排放浓度、速率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 37/2801.6-2018 )排放限值,经 15m 排气筒排放 。
非正常工况或事故工况下,本项目东区(南)各装置事故排放气送东区开放式地面火炬燃烧处理,东区(北)依托 HTN 封闭式地面火炬系统燃烧处理。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 、 物料输送 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GB 37822 — 2019 ) 规定建立台账 。 建立、完善 LDAR (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 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 VOCs 物料储存 、 转移和输送 , 工艺过程 、 设备与管线组件 、 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 应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GB 37822 — 2019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 。工艺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 VOCs 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 VOCs 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GB 37822 — 2019 )中 无组织排放 限值。 颗粒物、氯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表 7 标准, VOCs 、甲苯厂界浓度须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 37/ 2801.6-2018 )表 3 标准,氨气、三甲胺等恶臭气体须满足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表 1 厂界 二级新改扩标准。
2. 水环境影响
普林斯反应废水、部分异戊烯醛氧化反应废水、部分柠檬醛缩合反应废水送西区 CWAO 装置处理后,再送西区综合污水处理装置及回用装置 处理 ;其他异戊烯醛氧化反应废水、柠檬醛缩合反应废水,凝液站、脱盐水站排水,地面火炬水封罐排水 , 地面冲洗水 , 初期雨水 , 生活污水等均送至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东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东区能量回收废水经 “中和+ 除磷+沉淀”处理后,与东区污水处理站达标浓盐水一起, 通过 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站 DN500 盐水排放管线,至万华现有 DN1000 盐水排放管送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海。
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 部分:半岛流域》( DB 37/3416.5-2018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一级 A 标准限值 。
3. 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3 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 “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固体废物,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有机废液主要包括各装置分离出的副产的各类轻、重组分杂质,送东区能量回收焚烧处置。 NM-HCTA 装置 的两股废液 ( HCTA 单元精馏废液 、 HCTA 设备洗涤废液 ) 依托 BPA 能量回收系统处理。异异戊烯醇过滤器固废 ,柠檬醛衍生物装置常压罐废气 吸附废活性炭 , 废树脂 ( 东区凝液站惰性材料及树脂粉 ), 沾染有毒有害物质 废包装 , 异戊烯醛、 NM-HCTA 装置更换的废催化剂 , 公用工程设施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公用工程设施产生污泥,东区能量回收焚烧残余物,废油( 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白油、 热油火炬罐分离液) 等危险废物,均须委托 资质单位 处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合理处置。
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及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5-2012 )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