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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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商标局以“近似条款”(引证商标:第16195809号、第10964591号、第33677237号)及“该标志所包含的‘SINCE1522’夸大宣传了企业的创立年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企业的创立年代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而驳回的第78299642号“”商标进行复审。
面对双条款驳回现状,高沃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精准证据挖掘和多维度分析,最终国知局认可了我方观点,高沃助力客户商标成功注册!
▌品牌介绍
申请人“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天津医药集团控股的A+S股上市公司。公司以绿色中药为核心,集药材种植加工、医药研发、药品生产、医药商业、大健康产业于一体,是全产业链、多剂型、多品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津药达仁堂是传统中药精粹的传承者,达仁堂、乐仁堂、京万红袭500余年“乐家老铺”裔脉;隆顺榕开卫药之先,历190年依然生机勃勃。公司现拥有达仁堂、隆顺榕、乐仁堂、京万红4家中华老字号企业;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个天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6个中国驰名商标等,无不生动展现津药达仁堂厚重的历史积淀和丰富的发展成果。
▌复审核心观点主张
1、申请人实力雄厚,是天津医药集团控股的A+S股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名下的多个“达仁堂”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并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在市场上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应当被加以保护,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显著部分为汉字“达仁堂”,而引证商标3以“光明水”为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在显著部分、呼叫、外观以及含义上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3、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显著部分为汉字“达仁堂”,而引证商标1以英文“Dr.T”为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2以“德润通生物”为显著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显著部分、呼叫、外观以及含义上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4、申请商标中汉字“达仁堂”为商标主体,含有的数字元素占比较小且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商标品牌重大历史事件的作用,根本不会使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创立年代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案件难点
本案核心是津药达仁堂针对第78299642号商标的双驳回理由(近似+误认)申请驳回复审,针对近似条款的突破路径为区分性论述,拆解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构图、颜色、整体结构),锁定显著部分差异,强调整体视觉与呼叫无混淆可能。针对“SINCE1522”误认的突破路径则为:首先,明确申请商标以“达仁堂”为显著识别部分;其次,举证“1522”的真实来源,1522年为乐氏第26世祖乐良才来到北京(称京1代)的时间,通过申请人官网中关于品牌的发展历程及介绍近百年的国药概况的《三百年国药世家》一书可以佐证;再者,在医药行业中将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份融入商标之中较为常见,举证了“马应龙八宝1582”、“同仁堂健康同仁堂1669年始创”等相关案例,并对带有数字年份在相同类别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列举,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因“SINCE1522”产生年代误认。
▌国知局认定
国知局认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5809号、第10964591号、第3367723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达仁堂 DRT SINCE 1522及图”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办案心得
本案申请人津药达仁堂是承载500余年乐家老铺裔脉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拥有多个驰名商标、非遗项目,这类老字号商标的复审案件,不能等同于普通商标的常规抗辩。“历史传承”是区别于其他案件的核心优势,需充分挖掘并转化为合规证据。老字号的历史溯源是破局关键,1522年乐良才入京作为乐家老铺的起源起点,是申请人品牌传承的核心历史节点,并非夸大企业创立年代,结合医药行业老字号普遍标注传承年份的行业惯例,让抗辩更具合理性与说服力。本案中史料佐证+行业惯例的组合,既回应了商标局的质疑,也符合老字号商标的申请惯例。
商标代理人:王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