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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60033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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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及实控人黄建荣等4人收警示函 存6宗信披违规

http://www.chaguwang.cn  2022-12-30  西藏珠峰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12-30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王喜兵、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以及西藏证监局2022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西藏证监局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600338.SH)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西藏珠峰存在以下问题。

  一、补充协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西藏珠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建荣,实际控制人之一黄瑛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在2016年7月14日签署《吴强与黄建荣黄瑛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关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明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西藏珠峰控股股东塔城国际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公开问询的情况下,西藏珠峰未对上述补充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披露信息未保持持续性。西藏珠峰于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与刘美宝之间的《刘美宝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公司在上述协议约定的结算日到期后,未对相关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三、重大合同进展情况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3月3日,西藏珠峰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25000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项目吸附段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的发货;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1.5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以及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的发货。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合同履约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3月11日,西藏珠峰与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启迪清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提供1.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及2.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的膜段主要设备的发货,并交付至西藏珠峰方指定的上海港仓库。合同期限届满后,启迪清源未如约交付相关设备,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合同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重大会计估计调整未经审议及披露。2020年,西藏珠峰根据全资子公司塔中矿业有限公司部分井下建筑物实际使用情况,将其折旧年限由15年调整为3年,公司对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2021年,西藏珠峰与关联企业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并向其支付出国签证代办费约133万元。上述关联交易,西藏珠峰未在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中进行审议和披露。

  六、未及时披露法院环评禁令。西藏珠峰实际控制公司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安赫莱斯湖2.5万吨/年碳酸锂当量产能锂盐项目被阿根廷法院在2020年2月12日判决认定暂停审核环评申请,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西藏证监局判定,西藏珠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黄建荣为西藏珠峰实际控制人暨公司董事长、塔城国际法定代表人,王喜兵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晗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张树祥为西藏珠峰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西藏珠峰、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藏珠峰于2000年12月27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1亿股,持股比例19.78%。

  西藏珠峰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建荣、黄瑛(黄建荣之女)。黄建荣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任公司董事长;王喜兵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4年6月30日任总裁;胡晗东自2018年3月30日起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树祥自2018年3月30日起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黄建荣,1996年5月起至今任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98年5月起至今任上海新海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3年7月起至今任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10月起至今担任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9月起至2014年4月任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2010年6月起,先后任公司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现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王喜兵、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6号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以及我局2022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珠峰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西藏珠峰存在以下问题:

  一、补充协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西藏珠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建荣,实际控制人之一黄瑛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在2016年7月14日签署《吴强与黄建荣黄瑛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关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明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西藏珠峰控股股东塔城国际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公开问询的情况下,西藏珠峰未对上述补充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披露信息未保持持续性

  西藏珠峰于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与刘美宝之间的《刘美宝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公司在上述协议约定的结算日到期后,未对相关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三、重大合同进展情况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3月3日,西藏珠峰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25000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项目吸附段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的发货;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1.5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以及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的发货。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合同履约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3月11日,西藏珠峰与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清源)及其联合体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锂科)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启迪清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提供1.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及2.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的膜段主要设备的发货,并交付至西藏珠峰方指定的上海港仓库。合同期限届满后,启迪清源未如约交付相关设备,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合同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重大会计估计调整未经审议及披露

  2020年,西藏珠峰根据全资子公司塔中矿业有限公司部分井下建筑物实际使用情况,将其折旧年限由15年调整为3年,公司对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

  2021年,西藏珠峰与关联企业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并向其支付出国签证代办费约133万元。上述关联交易,西藏珠峰未在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中进行审议和披露。

  六、未及时披露法院环评禁令

  西藏珠峰实际控制公司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安赫莱斯湖2.5万吨/年碳酸锂当量产能锂盐项目被阿根廷法院在2020年2月12日判决认定暂停审核环评申请,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西藏珠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黄建荣为西藏珠峰实际控制人暨公司董事长、塔城国际法定代表人,王喜兵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晗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张树祥为西藏珠峰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西藏珠峰、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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