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今日头条2021-08-05
8月5日盘后,西南证券发布关于资管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20年7月30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韩华与公司签订的新研股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被告韩华承担违约责任,偿付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以下简称诉讼请求),对韩华质押给公司的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限售流通股,公司在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被告杨立军、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别申请对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给公司的1055万股新研股份限售流通股,对被告陈红质押给公司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59%的股权,在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年12月11日,根据委托人指令,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2020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近期,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初818号),判决被告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4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以下简称给付义务);被告杨立军对被告韩华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韩华所持有的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限售流通股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韩华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陈红所持有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9%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