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西南证券(600369.SH)低开后震荡走高,截至收盘股价报3.71元,涨幅0.82%,成交额1.53亿元,总市值246.53亿元。
4月26日,西南证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公司实现营收30.96亿元,同比下降2.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8亿元,同比下降4.8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10.03亿元,同比下降7.7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7亿元,上年同期为-38.08亿元。
2021年,西南证券基本每股收益0.16元,同比下降11.1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11%,同比减少0.86个百分点。
同时,西南证券还披露了2022年一季度报告。今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3891.24万元,同比下降94.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亿元,同比下滑152.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1.32亿元,同比下降155.1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35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2元,同比下降150.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51%,同比减少1.49个百分点。
西南证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21年末总股本6,645,109,1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实际分配现金利润为531,608,729.92元,占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重为51.21%,本次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截至2021年末,西南证券的资产总额822.58亿元,同比增长3.88%;负债总额569.76亿元,同比增长5.30%;资产负债率为62.75%,较上年同期增加0.33个百分点。
分业务来看,2021年西南证券的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为19.53亿元,同比增长5.36%;证券自营业务收入为4.93亿元,同比减少41.95%;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2.51亿元,同比增长7.72%;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2356.50万元,同比减少18.99%。
报告期内,西南证券担任保荐及承销的凯盛新材为深交所分拆上市过会第一股,公司担任牵头主承销商的恒力集团2021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120亿元。2021年西南证券的股权类业务融资规模103.24亿元(含可转债和可交债项目),融资规模较2020年增加92.12亿元;再融资承销规模为101.69亿元,融资规模较2020年增加96.02亿元。
2021年,公司累计承销公司债券203.03亿元(不含可转债和可交债项目)、地方政府债券60.19亿元,其中企业债券29.4亿元。
截至2021年末,西南证券资管(本部)存续资产管理计划29只,其中,集合资管计划12只,单一资管计划15只,专项资管计划2只,合计管理份额规模155.12亿元。
西南证券年内完成新三板推荐挂牌2家,截止年末督导企业148家,全年协助9家企业完成股票定向发行9次,融资金额2.43亿元,完成新三板收购项目5单,重大资产重组2单,实施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2单。
2021年,西南证券的信用减值损失为3473.92万元,上年同期为1.30亿元。
截止2021年末,西南证券在职员工2398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2131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267人。
2021年末,西南证券应付职工薪酬12.93亿元,上年同期为12.53亿元,同比增加3.21%。
2021年,西南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3.49亿元,上年同期为11.54亿元。
经计算,2021年,西南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3.89亿元,上年同期为12.60亿元,同比增长10.27%。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及进展情况如下:
(一)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指令处理相关事务,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1.公司申请执行庄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10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庄敏支付融资本金7.41亿元、融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判决公司对庄敏质押给公司的7,800万股“退市保千”(股票代码:600074)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3月13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执3号罚款1,000元决定及限制消费令,但经查明本案执行人除涉案股票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而该股票系本案轮候冻结,首轮冻结法院亦未向法院移送处置权。鉴于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公司申请执行庄明、庄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10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庄明支付融资本金3.99亿元、融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判决公司对庄明质押给公司的4,200万股“退市保千”(股票代码:600074)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庄敏承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5月26日,公司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划转4,200万股保千里股份,经查该股票已于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鉴于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3.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8年9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互利通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3亿元、融资利息及违约金,判决被告赵宁、王瑛琰就判决确认的融资人债务,在公司对融资人持有的5,280万股“东方金钰”(股票代码:600086)实现质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云南景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00.82万元。2020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将案件指定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目前该案其余未执行部分尚在执行过程中。
4.公司申请执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8年11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案件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法院判决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8亿、利息47,226,666.67元、违约金82,460,000元(合计929,686,666.67元)及师费70万元;确认公司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质押的175,382,658股“新光圆成”(股票代码:00214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报告期后,2022年3月,公司与资管计划委托人及相关方签署协议,将上述诉讼涉及的权、担保权利及附属权益全部转让给资管计划委托人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续,资管计划委托人将作为债权人直接行使破产债权受偿等相应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5.公司诉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20年1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2020年5月,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57,204,000股“未名医药”(股票代码:002581);公司就处分上述股票及孽息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787,076,920元、利息56,803,945.6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后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6.公司诉韩华、杨立军、陈红、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20年7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融资人韩华偿付本金人民币400,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对韩华质押给公司的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被告杨立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对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给公司的1,055万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对被告陈红质押给公司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7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4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以下简称给付义务);被告杨立军对被告韩华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韩华所持有的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限售流通股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韩华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陈红所持有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9%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现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7.公司诉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20年12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分别申请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就杨立军和公司签订的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持有的3,717.0964万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股票,公司就处分上述股票及孽息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函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案件申请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21年3月,公司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另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被告杨立军就新研股份(300159)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偿还本金人民币230,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诉讼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以下简称诉讼请求);申请被告韩华就上述诉讼请求所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上述诉讼请求所述债务范围内,公司有权对被告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给公司的新研股份股票和被告陈红质押给公司的霍山鑫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4,186万元的财产份额及收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各位被告共同承担。
2022年4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约2.25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以下简称给付义务);被告韩华对被告杨立军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持有的2516086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被告韩华持有的1500000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被告黄云辉持有的3190000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陈红在各自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本金2,300万元)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债券违约纠纷案(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指令处理相关事务,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1.公司诉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
2019年8月23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广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债券回售本金2亿元、支付公司债券2019年度利息1,160万元,并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8%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部分的判决。2020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因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需对债权债务进行统一清理及处理,公司已于2021年2月完成债权申报。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本金约140万元)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公司诉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
2019年9月16日-17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中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盛誉策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盛誉定增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盛誉混合配置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2016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同益债)未能根据约定履行回售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偿付债券本金23,132.6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2020年11月,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总共八份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31亿元和2018年度利息约0.18亿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或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主要由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八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现已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本金约2.31亿元)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公司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
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广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中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于2021年1月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根据约定支付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正源01、16正源02、16正源03)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4,946.68万元),申请判令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上述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现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本金约4.03亿元)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公司与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
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西南证券双喜金债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投资并持有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发行的标的债券“16三盛04”,因三盛宏业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三盛宏业向公司归还债务本金2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请求强制执行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陈建铭(以下统称其他被申请人)对三盛宏业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请求三盛宏业和其他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相关公证费。2021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金融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本金20,000万元)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鉴于上述案件尚未正式执行,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邓朝晖诉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陕西龙鑫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张林、何彦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10月,邓朝晖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陕西龙鑫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997,721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张林对前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何彦林对借款本金14,997,721元归还承担连带责任。现该案处于一审阶段。
(四)西证创新申请执行张抛贫、邓祖兰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抛贫偿还欠款本金1,17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被告邓祖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已收回本金1,003.42万元。由于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注销,已于清算期间内将债权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证创新。2020年2月27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西证创新。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五)西证创新申请执行邓刚、邓丽娟等六保证人保证合同纠纷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6年7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六保证人连带支付重庆公信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欠西证小贷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016年9月,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司等六位保证人对本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注销,已于清算期间内将债权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证创新,2019年12月25日,经渝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西证创新。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69.50万元及以物抵债受偿金额1,427,389.40元。
(六)公司诉张林、唐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9年5月,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张林偿还公司融资本金3,499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张林持有的371.41万股“派生科技”(股票代码:300176)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唐军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通过公告送达生效,2020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七)孙凤娟诉公司、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确权及合同违约纠纷案
2021年4月,孙凤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归还其资金账户内被划转的资金90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要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6月,孙凤娟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某资金账户属于其所有,判令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赔偿其2,00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并要求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孙凤娟全部诉讼请求,孙凤娟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请上诉。
(八)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年11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创金合信以公司作为16协信03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违反应履行的勤勉尽职义务,未对债券发行文件中存在的虚假陈述等情形进行审慎核查、依法审计、及时纠正,导致其受误导买入债券从而遭受投资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包括公司在内的各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各项费用暂共计1.53亿元。现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九)截至目前,投资者因鞍重股份重组项目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5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15位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150万元,公司提起上诉,后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成对15位投资者的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