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娄霄云律师2022-12-01
2022年12月1日,海越能源发布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公告显示海越能源将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涉及71人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总计 2,208 万股,占总股本的4.7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8.78 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39 元。在行权时间和解除限售时间上都采用三个年度分批的形式。
值得关注的是,在业绩考核指标上,公司选择2021年净利润为技术,要求2023-2025年分别增长率不低于20%、50%、70%。事实上,2020年和2021年海航系系列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让海越能源业绩跌落谷底,现如今涉及的资金占用已全部归还,公司实控人已变更为铜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经营回归正常。上述业绩对赌指标相比系列违规发生前2019年度业绩,对于海越管理层完成业绩指标似乎并非难事。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娄霄云提示,随着海航系系列违规落地,后续涉案公司或将迎来投资者诉讼,虽然海越能源办公地址还在诸暨,但是部分案件已被西安中院受理,后续集中管辖或在西安。
索赔条件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娄霄云认为,凡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29日间买入且在2021年4月29日持有的投资者,可查找娄霄云律师加入索赔。
案情进展
绍兴中院已受理
违规依据
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九条,2019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10.2.5条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索赔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交易频繁的投资者请同时准备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如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股票的,需打印所有账户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