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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600387)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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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鹏欣资源、仁东控股、ST海越、广东明珠、广州浪奇索赔案件投资者胜诉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6-12  ST海越内幕信息

来源 :投资快报2023-06-12

  近期,多家A股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迎来重要进展,包括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600490)、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002647)、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ST海越”,600387)、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600382)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000523)等公司索赔案件,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上述上市公司均面临投资者诉讼,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17321036999或小程序“信本股民索赔”自愿登记索赔。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委托律师团队,向上市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部分投资者案件已胜诉或者调解结案。

  鹏欣资源:示范性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

  2021年9月26日,鹏欣资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号)和《调查通知书》。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7、18、19、20、21号),经查明,鹏欣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鹏欣资源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19年4月25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17321036999自愿发起索赔登记。近期,法院判决鹏欣资源示范案件投资者一审胜诉。

  仁东控股:投资者历经二审胜诉,部分案件调解

  2021年7月15日,仁东控股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28日,仁东控股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仁东控股、霍东、王石山、黄浩)〔2022〕14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对此,已有部分投资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后仁东控股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予以驳回仁东控股公司上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0年4月28日-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17321036999自愿发起索赔登记。本团队代理的一批投资者起诉仁东控股索赔案件,双方已达成调解。

  海越能源:投资者索赔案件二审胜诉

  海越能源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4号]《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已于2021年12月7日对公司立案。海越能源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58号],经查明,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本案中,海越能源、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禧越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科赛贸易有限公司系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0年2月27日-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17321036999自愿发起索赔登记。此前投资者起诉的索赔案件,已获一审胜诉判决,对此海越能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广东明珠:投资者一审胜诉,部分案件有调解

  广东明珠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2年3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于2022年3月17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6号)。2022年5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广东证监局认定广东明珠未在2016-2020年年报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另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公司向养生山城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和罚款。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7年3月9日-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股票,无论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17321036999自愿发起索赔。广东明珠索赔案件也有新进展,投资者诉广东明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投资者一审胜诉。信本股民团队递交的一批案件,法院正在审理。

  广州浪奇:投资者一审胜诉,获赔1500万元

  广州浪奇于2021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公告收到了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经查明,广州浪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9年4月30日-2020年9月2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0年9月28日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17321036999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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