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证e互动2023-02-07
宁夏建材(600449)《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而言,《公司法》是上位法。公司对照重组预案中的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内容,能否自查自纠有无违法?
您好,《公司法》赋予公司合并时异议股东的保护权利。本次交易重组方案中,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尚未确定,有权行使权利的主体,不限于异议股东,与《公司法》规定的机制不同,为投资者提供了《公司法》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以外更多的保护,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的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机制,不排除、限制、影响投资者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