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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信披违规的双重违法:祥源文旅案例的监管逻辑与合规警示

http://www.chaguwang.cn  2026-03-23  祥源文旅内幕信息

来源 :IPO上市号2026-03-23

  祥源文旅因实际控制人主导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被浙江证监局处以200万元罚款,实控人及7名董监高分别被罚60万至300万元,其中两任财务总监均被罚80万元。这一案例成为A股市场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上市公司内控失效、董监高勤勉义务缺失的典型样本,不仅清晰界定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认定标准,更明确了董监高在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责任划分,为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防范资金占用风险划定了刚性红线。本文结合案例全流程,拆解违法事实的核心特征、监管处罚的裁量逻辑,并提炼上市公司的合规防控要点。

  一、案例核心脉络:以“投资意向金”为幌子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披全程违规

  祥源文旅的违法事实围绕**“实际控制人主导、虚假投资为载体、关联方层层划转、信息披露全空白”**展开,2022年全年累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4.1亿元,占当期净资产15.15%,虽本金全部归还,但因未履行任何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操作手法具有典型的隐蔽性与刻意性。

  (一)违法操作:虚假投资协议为载体,关联账户完成资金划转

  实控人俞发祥通过“签订投资意向协议-支付意向金/保证金-关联账户划转资金-终止协议退回资金”的闭环操作,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自身控制的企业使用,全程以“正常投资业务”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实质:

  1.虚构投资标的:2022年3月、6月,祥源文旅先后与丹某山索道、某海船务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均约定将意向金/保证金支付至实控人控制的上海枫某、长沙友某账户,而非交易对手方账户,交易设计本身存在明显异常;

  2.资金层层划转:上市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意向金、3.6亿元保证金,经合肥图某、合肥途某等多家关联公司划转后,最终流入祥某控股及旗下置业公司,用于实控人控制企业的经营使用;

  3.短期退回资金:所有资金均在划转后数月内退回,其中1.5亿元保证金仅占用4天,实质是“以短期拆借为目的,以投资业务为伪装”,完全符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特征。

  (二)信披违规:未及时披露、未在定期报告披露,构成双重违法

  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需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但祥源文旅对上述4.1亿元资金占用事项:

  1.未在资金划出、划转、退回的任何节点发布临时公告,违反“及时披露”要求;

  2.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的发生额、余额、关联方及使用情况,违反“完整披露”要求;

  3.直至2024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才通过公告披露相关违法事实,信披违规时间跨度超2年,情节较为严重。

  (三)处罚结果:区分责任层级裁量,实控人、直接经办者重罚

  浙江证监局根据“违法主导者、直接负责者、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层级,作出差异化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监管原则:

  1.实控人俞发祥:作为组织、指使者,被顶格处以300万元罚款,为本次处罚最高金额;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兼董秘王衡、监事陈亚文、财务总监徐中平,因具体经办或知悉事项未披露,分别被罚100万、90万、80万元;

  3.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董事长赖志林、另一任财务总监高朝晖、总裁孙东洋,因未勤勉履职,分别被罚80万、80万、60万元;

  4.上市公司:因内控失效、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并处罚20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两任财务总监均被罚80万元,凸显了监管层对财务负责人在资金管控、信披合规中核心责任的强调。

  二、违法认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界定标准与信披违规的法律依据

  祥源文旅案例的核心法律适用,围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与“信息披露违法的定性”**两大核心问题展开,监管层的认定逻辑严格遵循《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为同类案件的违法认定提供了明确参考。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核心认定标准:“实质重于形式”,排除正常经营与投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除正常生产经营、合法投资之外的资金划转,核心认定标准为“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包括三大要件:

  1.资金流向:资金最终为实控人及关联方使用,而非协议约定的交易对手方;

  2.交易实质:名义上的交易(如本案的股权收购)未实际开展,无真实的商业目的,仅为资金划转的载体;

  3.资金性质:无合理的还款安排、利息约定,属于无偿或低息的资金拆借,而非正常的投资款、预付款。

  本案中,祥源文旅的资金划转虽以“投资意向金”为名,但交易未实际推进、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无任何收益约定,完全符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要件,即便本金全部归还,也不改变违法事实的性质。

  (二)信息披露违法的法律依据:违反《证券法》信披基本原则,构成“重大遗漏”

  祥源文旅的信披违规行为,直接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五大基本原则,具体对应三项核心条款:

  1.《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案中未披露资金占用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2.《证券法》第八十条:明确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金占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案中4.1亿元资金占用占净资产15.15%,属于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构成违法;

  3.《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为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依据,明确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的处罚标准,本案中监管层据此作出的罚款金额,均在法定裁量范围内。

  同时,实控人俞发祥“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违法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信披违法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这也是其被处以300万元重罚的核心原因。

  三、责任划分:董监高在信披违法中的勤勉义务边界与追责逻辑

  祥源文旅案例的重要价值,在于清晰界定了不同职位董监高在信披违法中的责任边界,监管层根据“是否参与经办、是否知悉事项、是否履行审批职责、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四大维度,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追责逻辑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划定了明确的勤勉义务底线。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经办或知悉未制止,承担核心责任

  本案中,王衡(董事长、董秘)、陈亚文(监事)、徐中平(财务总监)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心原因在于其直接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或知悉事项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履行信披义务:

  1.王衡:作为董秘,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具体经办资金划转事项,既参与违法操作,又未履行信披职责,处罚最重;

  2.陈亚文:作为监事,本应履行监督职责,却直接经办资金事项,属于“监督者与违法者合一”,严重违反监事义务;

  3.徐中平:作为财务总监,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却未在财务核算、定期报告编制中予以披露,未履行财务管控的核心职责。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勤勉履职,审批/审查环节失职

  赖志林(前董事长)、高朝晖(财务总监)、孙东洋(总裁)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核心原因在于其在审批、审查环节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对大额资金异常往来未予关注:

  1.两任财务总监(徐中平、高朝晖):均在相关协议审批表、付款申请上签字,未对“付款账户为关联方、非交易对手方”的明显异常提出质疑,违反财务负责人对资金往来的审核义务,两人均被罚80万元,凸显了财务负责人在资金管控中的“终身追责”倾向;

  2.董事长赖志林、总裁孙东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人员,对大额投资意向金、保证金的支付未进行实质审查,未关注到交易的异常性,违反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三)核心追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与“勤勉义务抗辩”结合

  A股市场对信披违法的董监高追责,采用**“推定过错”原则**:即默认董监高对公司信披违法负有责任,董监高需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勤勉谨慎义务,方可免除或减轻责任。本案中,所有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因此均被认定为负有责任。

  这一原则意味着,董监高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即便未直接参与违法事项,若因疏忽、懈怠未发现重大违法事实,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警示:上市公司防范资金占用与信披违规的四大合规核心

  祥源文旅案例再次印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本质是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公司治理形同虚设,而信息披露违规则是资金占用后的必然结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需从实际控制人约束、内控体系建设、董监高履职、资金管控四大维度,构建防范资金占用与信披违规的合规体系,从源头规避违法风险。

  (一)严格约束实际控制人行为,杜绝“一言堂”式决策

  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是资金占用的核心诱因,上市公司需通过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划定实控人的权利边界: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实控人、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必须履行严格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明确重大资金支付的决策流程,单笔大额资金支付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杜绝实控人单独指示、财务部门直接执行的“一言堂”操作;

  3.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要求独立董事对关联资金往来、大额资金支付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对异常交易行使否决权。

  (二)筑牢资金管控内控防线,实现“全流程留痕、全节点审核”

  资金管控是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核心环节,上市公司需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溯”**的全流程资金管控体系:

  1.事前审核:明确资金支付的审核标准,对付款账户、交易背景、协议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严禁向非交易对手方支付大额资金,对投资意向金、保证金的支付设置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2.事中监控:财务部门建立大额资金往来实时监控机制,对关联方账户、异常账户的资金划转及时预警,发现资金占用迹象立即停止支付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3.事后追溯:对所有资金支付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协议、审批文件、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可核查,定期开展资金往来专项审计。

  (三)强化董监高勤勉义务,明确各职位的合规履职底线

  董监高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守门人”,需明确各职位的核心履职义务,避免因“失职、渎职”承担法律责任:

  1.财务负责人:作为资金管控与信披合规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所有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异常资金支付坚决拒绝签字,对财务报告中的资金占用情况严格核查,本案两任财务总监被罚,警示财务负责人不得“盲从”实控人或董事长的违法指示;

  2.董事会秘书: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发生的重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及时启动信披程序,不得因实控人要求而隐瞒不报;

  3.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对大额投资、资金支付进行实质审查,关注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不得在未了解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随意签字;

  4.监事:需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公司资金往来、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占用、内控失效等问题,及时向监事会、股东大会报告,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经办具体业务。

  (四)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必披露、定期报告全覆盖”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防范资金占用后续违法的关键环节,上市公司需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全面披露”的信披体系:

  1.明确信息披露的触发标准,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关联资金往来”列为重大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拖延、隐瞒;

  2.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资金占用的发生额、余额、归还情况,确保定期报告的完整性;

  3.强化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流程,财务部门、董秘办、董事会对信披文件进行层层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杜绝“重大遗漏”。

  五、监管趋势:零容忍打击资金占用,强化全链条追责与长效监管

  祥源文旅案例折射出当前A股市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监管趋严趋势,证监会及交易所已形成“零容忍打击、全链条追责、长效机制防控”的监管体系,未来监管力度将持续加大,违法成本将进一步提高。

  (一)零容忍打击:无论是否归还本金,均认定为违法并从重处罚

  监管层明确表示,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零容忍”,无论资金是否归还、是否产生损失,只要存在资金占用事实且未按规定披露,均认定为违法违规,并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祥源文旅虽在2022年底前归还全部本金,但仍被处以高额罚款,正是这一监管态度的体现。

  (二)全链条追责:从实控人到董监高,无一幸免,区分责任层级处罚

  监管层对资金占用与信披违法的追责,已实现“全链条覆盖”,从资金占用的组织、指使者(实控人),到直接经办者(董监高),再到审批、审查环节失职者(董监高),均被纳入追责范围,并根据责任大小作出差异化处罚。同时,对财务负责人、董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追责力度持续加大,凸显“关键岗位关键追责”的监管逻辑。

  (三)长效机制防控:强化内控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除事后处罚外,监管层正通过强化上市公司内控监管、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构建防范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1.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开展内控自查,重点核查资金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控有效性,对内控失效的公司责令整改;

  2.压实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在持续督导、年度审计中,重点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对未发现重大违法事实的中介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结语

  祥源文旅案例是A股市场监管层打击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其核心警示意义在于:上市公司并非实际控制人的“私产”,资金管控与信息披露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实控人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董监高必须切实履行勤勉谨慎义务,筑牢公司规范运作的“守门人”防线。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防范资金占用与信披违规,不仅需要完善的内控体系、严格的决策流程,更需要树立“合规经营、敬畏法律”的理念,将合规要求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在监管层“零容忍”的背景下,任何以“虚假交易”掩盖资金占用、以“隐瞒不报”规避信披义务的行为,最终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才能实现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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