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3日,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公告显示,新疆证监局针对八一钢铁2022至2024年度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累计数百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行为,认定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时任公司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樊国康,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对上述信息披露义务未尽勤勉尽责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公司公告,樊国康于2025年11月12日卸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距今不到3个月!详见《刚刚,2家上市央企总会计师换人!》。
时任公司总会计师樊国康简历如下:
樊国康,曾任八钢公司财务部驻炼铁分公司主管,八钢公司经营财务部成本改善室主管,新疆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见习财务总监等职务,八一钢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兼经营财务部部长。
根据该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樊国康2024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44.28万元。
公告如下:
当事人:樊国康,男,时任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住所:新疆昌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八一钢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121,967.86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3,642,040,000.00元。
2023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09,680,000.00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770,870,000.00元。
2024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514,395,569.24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534,817,067.03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一钢铁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八一钢铁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八一钢铁预算、成本、关联交易、资金、融资、会计税务、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事务等工作,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国康提出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樊国康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