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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60061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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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新海宜、广东榕泰、天翔环境、天业股份索赔进展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5-07  中毅达内幕信息

来源 :搜狐财经2022-05-07

  中毅达股民索赔案再次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5月6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中毅达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中毅达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还在继续推进,中毅达更名以及注册地址变更不影响投资者起诉权利。

  中毅达于2020年3月3日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二、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针对2020年的处罚,投资者还可继续提起索赔诉讼。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16日到2017年6月20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 2017年6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以及:在2017年8月1日到2018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广东榕泰股票索赔案,932万通过和解达成一致

  广东榕泰2021年年报披露,公司存在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责任纠纷,2021年诉讼标的金额为27,244,052.95元,其中9,322,228.03元通过和解达成一致,此外不符合损失赔偿条件撤诉金额28,092.04元,其他尚未达成和解,仍需赔付金额为17,893,732.88 元。

  许峰律师代理的广东榕泰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1年5月14日晚,广东榕泰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广东证监局查明,广东榕泰违法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一)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二)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三)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三、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一)广东榕泰2018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1224.69万元。(二)广东榕泰2019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3124.23万元、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1177.99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4302.22万元。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3日到2020年5月22日之间买入广东榕泰股票,并且在2020年5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再次提交新海宜股民索赔案获立案

  2022年5月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新海宜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南京中院立案,近期还将继续推进立案,提示注意该案诉讼时效。

  2021年7月13日晚,新海宜公告,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江苏证监局此前已下发《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证证券交易所已发布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经查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8年度,ST新海通过委托贷款、借款、代采购、代销售和代付劳务费等方式向关联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9.37亿元,其中未经审议和未及时披露的金额为9.32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58%,上述事项ST新海直至2019年4月27日、4月30日、5月22日才在相关公告和2018年度报告中披露。针对上述事项,ST新海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2018年10月30日,ST新海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459.35万元至9,224.93万元。2019年2月28日,ST新海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117.76万元。2019年4月27日,ST新海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52亿元。2019年4月30日,ST新海披露2018年度报告,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52亿元。ST新海在2018年10月30日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和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与ST新海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修正严重滞后。ST新海未能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7日之前买入新海宜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索赔。

  5月6日,再次提交天翔环境股民索赔案立案

  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一批天翔环境投资者索赔案已调解获赔到位。2022年5月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天翔环境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成都中院立案,第一段索赔很快过期。

  天翔环境于2019年5月22日公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四川证监局对天翔环境作出处罚,经查明,天翔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天翔环境在编制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时,应确认2019年度应付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及违约金6,123万元,实际确认7,318万元,当年多确认费用1,195万元,致使2020年年报少确认费用1,195万元,造成虚增2020年度净利润1,195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2%,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1月3日到2018年10月12日之间买入天翔环境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以及,在2021年4月30日到2021年10月27日之间买入天翔环境股票,并且在2021年10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5月6日,再次向济南中院提交一次天业股份股民索赔案立案

  2022年5月5日、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天业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济南中院提交一次立案。近期,早期部分案件再次执行到位部分款项,相关案件还在持续推进。

  该案前期已有股民两审胜诉判决。此前2021年11月22日,许峰律师收到24位投资者的胜诉判决。2021年11月17日,许峰律师收到243位投资者的胜诉判决。多个批次案件的强制执行材料也已经提交法院,等待法院强制执行立案以及下一步安排。

  2019年10月25日,天业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重大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未披露、虚增利润等多种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天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顶格行政处罚。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5月3日之间买入天业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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