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财经2021-12-27
2021年12月24日晚间,新潮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证监会依据新潮能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经证监会查明: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600777)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以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第三方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对于该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此后于2018年6月,新潮能源曾因此被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新潮能源对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到2021年3月,原告撤回了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根据新潮能源(600777)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专业代理股民维权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表示,初步判断凡符合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索赔条件以生效裁判为准)。受损股民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登记索赔参与君澜律师团队的代理。投资者可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溯本案进展,2020年5月29日,新潮能源(600777)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9月,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