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财经2021-12-27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7年10月14日到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新潮能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预登记。
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号)。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新潮能源等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新潮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万珍、胡广军等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往前回顾,2018年12月18日新潮能源披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万新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民初59号],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相关资料显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1985年,是一家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的能源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北京,1996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1400万社会公众股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新潮能源”,股票代码为“600777”。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新潮能源因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在新潮能源被立案调查后,已经有投资者向我们咨询索赔事宜。现在新潮能源正式被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正式启动索赔。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预计在2017年10月14日到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新潮能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10月14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新潮能源之日打起)至2019年3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