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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60080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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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一供应商欠银行钱 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后找汾酒要钱但败诉

http://www.chaguwang.cn  2021-07-23  山西汾酒内幕信息

来源 :运营商财经网2021-07-23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汾酒”)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运城分行”)与山西汾酒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山西汾酒欠付款项未结清被债主的债主告至法院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之间,山西汾酒与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先后九次签订《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物料采购合同》,由凯达公司向山西汾酒提供物料。上述合同中第八条均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验收合格、生产使用完后,凭供方(即凯达公司)增值税发票及检验合格证结算”。

  由于民生银行运城分行与凯达公司存在金融借款纠纷,且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凯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8,880,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民生银行运城分行依法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因杏花村欠付凯达公司包装材料款,民生银行运城分行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银行运城分行可向山西汾酒行使代位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山西汾酒向民生银行运城分行或者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履行对被执行人(凯达公司)的应收账款。

  对此,山西汾酒辩称,山西汾酒与凯达公司签订的《物料采购合同》中第八条约定,货到验收合格,生产使用完后,凭供方增值税发票及检验合格证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现凯达公司对山西汾酒无到期债权,民生银行运城分行无权向山西汾酒主张代为求偿权;而且在凯达公司未依约向山西汾酒开具合规的发票、提供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山西汾酒向民生银行运城分行付款,将会给山西汾酒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以及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民生银行运城分行对涉案债权不具备行使代为求偿权的条件。

  经查明法院判定行使代位权条件不具备

  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其行使要件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3.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因此,2021年4月29日发表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生银行运城分行对凯达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山西汾酒与凯达公司也确有购销业务往来,但山西汾酒与凯达公司均认可没有进行结算,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明确,尚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民生银行运城分行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第三人享有被告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故民生银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并不具备,因此不予支持其要求山西汾酒代为履行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诉讼请求。

  所以,截至目前,这个案子是山西汾酒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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