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商业秘密如果涉及发行人的经营信息,并且披露后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则不能豁免信息披露。然而,海博思创申请豁免的信息不属于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
海博思创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规定披露了电芯采购均价的变动情况。由于与宁德时代的《采购合同》中包含了保密条款,若直接公开采购价格信息,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对宁德时代与其他客户的谈判产生不利影响,从而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并可能导致争议和诉讼,影响发行人的正常运营。
因此,为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符合《17号文》的规定。
正文: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是国内领先的电化学储能系统解决方案与技术服务提供商,专注于电化学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传统发电、新能源发电、智能电网、终端电力用户等“源-网-荷”全链条行业客户提供全系列储能系统产品,提供储能系统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
海博思创此次募集主要5个项目分别为,年产2GWh储能系统生产建设项目 2.99亿元,占比 38.24%、储能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64亿元,占比20.99%、数字智能化实验室建设项目 1.22亿元,占比15.62%、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0.47亿元,占比 5.99%、补充流动资金 1.5亿元占比 19.16%,合计 7.83亿元。

图片来源:海博思创招股书(申报稿)
海波思创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郭强,杨圣志。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陈达华,张演硕。

图片来源:上交所·科创板

图片来源:海博瑞斯首轮反馈
申请豁免的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协议约定范围,是否为《招股书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请对照《17 号文》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可以豁免披露范畴,是否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一)申请豁免的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协议约定范围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的《采购合同》对保密条款明确约定如下:
“8.1 在对方商业信息及其他保密信息未公开前,甲、乙双方有义务就知悉的相对方的商业信息尽到妥善的保密保管责任,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售计划、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向第三方泄露。
8.2 任何一方如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以人任何方式使对方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应当按照本保密条款、双方订立的保密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由上可知,本次申请豁免的产品价格属于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范围,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是否为《招股书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
根据《招股书准则》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主要包括:(一)报告期各期采购产品、原材料、能源或接受服务的情况,相关价格变动情况及趋势;...”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一)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补充披露如下内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电芯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如下表: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芯平均采购价格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为电芯上游原材料碳酸锂等价格在报告期内亦呈现同样的波动,价格向下游传导。”
(三)请对照《17 号文》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可以豁免披露范畴
根据《(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规定:“商业秘密涉及发行人自身经营信息(如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等)、披露后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如该信息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 号——招股说明书》、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可以豁免。”
但是,发行人申请的信息披露豁免内容不属于《招股书准则》等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已根据《招股书准则》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电芯采购均价的变动幅度和变动趋势,符合《招股书准则》信息披露要求。
鉴于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的《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需针对采购价格履行保密义务。若发行人直接公开披露该等信息,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将对宁德时代未来与其他客户的商业谈判策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从而损害宁德时代与发行人的友好合作关系,进而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甚至由此引发争议和诉讼,可能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将严重损害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符合《17 号文》的规定。
(四)是否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发行人已披露与宁德时代的定价机制和具体执行情况,报告期内电芯采购价格的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以及储能系统成本、毛利及毛利率等关键、必要的财务信息。通过已披露信息可以有效反映出发行人重大采购的基本情况,不影响投资者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财务数据,此处仅豁免披露电芯采购单价不会对投资者决策构成重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