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报审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一体化年产20万吨有机硅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滁发改环资〔2023〕8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211-341125-04-01-937771。
二、项目总投资235816万元,总用地面积约435.08亩,新建氯甲烷合成装置、单体合成装置、盐酸脱吸装置、单体精馏装置、二甲水解装置、裂解及环体精馏装置、高沸裂解装置、低沸歧化装置、气相白炭黑装置、含氢硅油装置、硅粉制备装置、焚烧装置、高沸硅油装置、浆渣处理、浆渣提铜以及稀硫酸提浓装置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万吨有机硅的生产能力,主要产品包括79647吨DMC、24203吨聚硅氧烷线体、2532吨含氢硅油、1554吨高沸硅油、3821.4吨气相白炭黑。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31630.65吨标准煤(当量值)、145518.84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费电力9584.68万千瓦时,消费1.6MPa蒸汽0.92万t,1.0MPa蒸汽23.39万t,0.5MPa蒸汽32.43万t,消费电石炉气400万Nm3,消费天然气1.48万Nm3,消费甲醇101035t,消费氢气204.80t,项目产出电力3413.73万千瓦时。项目有机硅环体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5tce/t。扣除原料用能(甲醇和氢气)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2156.03吨标准煤(当量值)、76044.22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803吨标准煤/万元。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细化完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实施节能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省级平台。
四、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六、省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9日
抄送:滁州市发展改革委